「中醫組亦關注到有中醫師沒有發出處方予病人。現再次提醒各中醫師,除了病人有權清楚知道中醫師處發給其服用的所有中藥,一旦遇有醫療事故,醫療人員亦可憑病人所持有的處方,即時展開調查及跟進所需的診治,以確保病人最佳的醫療利益。另外,根據中醫守則的規定,中醫師簽發的處方的字體必須清晰,容易辨認,並須註明所有中藥的名稱、份量、煎煮及服用方法、重配次數等醫囑、中醫師的姓名、地址、聯絡電話及簽名、以及處方的簽發日期等。
中醫守則亦訂明,中藥的名稱應以《條例》附表1及附表2的名稱為準;而附表1及附表2以外的中藥材,則以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》、《中國藥材學》(徐國鈞等著)、《中藥大辭典》或《中華本草》為準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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